治狱 治狱,能以书从其言,毋治(笞)谅(掠)而得人请(情)为上;治(笞)谅(掠)为下;有恐为败。
讯狱 凡讯狱,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,各展其辞,虽智(知)其訑,勿庸辄诘。其辞已尽书而毋(无)解,乃以诘者诘之。诘之有(又)尽听书其解辞,有(又)视其它毋(无)解者以复诘之。诘之极而数訑,更言不服,其律当治(笞)谅(掠)者,乃治(笞)谅(掠)。治(笞)谅(掠)之必书曰:爰书:以某数更言,毋(无)解辞,治(笞)讯某。
有鞫 敢告某县主:男子某有鞫,辞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里。」可定名事里,所坐论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问毋(无)有,遣识者以律封守,当腾,腾皆为报,敢告主。
封守 乡某爰书:以某县丞某书,封有鞫者某里士五(伍)甲家室、妻、子、臣妾、衣器、畜产。?甲室、人:一宇二内,各有户,内室皆瓦盖,木大具,门桑十木。 妻曰某,亡,不会封。花板子大女子某,未有夫。 子小男子某,高六尺五寸。 臣某,妾小女子某。 牡犬一。?几讯典某某、甲伍公士某某:「甲党(倘)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,且有罪。」某等皆言曰:「甲封具此,毋(无)它当封者。」即以甲封付某等,与里人更守之,侍(待)令。
覆 敢告某县主:男子某辞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县某里,去亡。」可定名事里,所坐论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问毋(无)有,几籍亡,亡及逋事各几可(何)日,遣识者当腾,腾皆为报,敢告主。
自告 □□□爰书:某里公士甲自告曰:「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(伍)丙某里士五(伍)丁千钱,毋(无)它坐,来自告,告丙。」即令令史某往执丙。
□捕 爰书:男子甲缚诣男子丙,辞曰:「甲故士五(伍),居某里,迺四月中牛,去亡以命。丙坐贼人□命。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,而捕以来自出。甲毋(无)它坐。」
□□ 爰书:某里士五(伍)甲、乙缚诣男子丙、丁及新钱百一十钱、容(镕)二合,告曰:「丙铸此钱,丁佐铸。甲、乙捕(索)其室而得此钱、容(镕),来诣之。」
马 爰书:市南街亭求才(在)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,及马一匹,骓牝右剽;缇覆(複)衣,帛裏莽缘领褎(袖),及履,告曰:「丙此马、衣,今日见亭旁,而捕来诣。」
争牛 爰书:某里公士甲、士五(伍)乙诣牛一,黑牝曼(縻)有角,告曰:「此甲、乙牛(也),而亡,各识,共诣来争之。」即令令史某齿牛,牛六岁矣。
群盗 爰书:某亭校长甲、求才(在)某里曰乙、丙缚诣男子丁,斩首一,具弩二、矢廿,告曰:「丁与此首人强攻人,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,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。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(也)。首人以此弩矢□□□□□□乙,而以剑伐收其首,山俭(险)不能出身山中。」讯丁,辞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里。此首某里士五(伍)戊(也),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(伍)己、庚、辛,强攻某里公士某室,钱万,去亡。己等已前得。丁与戊去亡,流行毋(无)所主舍。自昼居某山,甲等而捕丁戊,戊射乙,而伐杀收首。皆毋(无)它坐罪。」?诊首毋诊身可(也)。
夺首 军戏某爰书:某里士五(伍)甲缚诣男子丙,及斩首一,男子丁与偕。甲告曰:「甲,尉某私吏,与战刑(邢)丘城。今日见丙戏旞,直以剑伐痍丁,夺此首,而捕来诣。」诊首,已诊丁,亦诊其痍状。
□□ □□某爰书:某里士五(伍)甲、公士郑才(在)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,各告曰:「甲、丙战刑(邢)丘城,此甲、丙得首(也),甲、丙相与争,来诣之。」诊首□髮,其右角痏一所,袤五寸,深到骨,类剑;其头所不齐然。以书讂首曰:「有失伍及(迟)不来者,遣来识戏次。」
告臣 爰书:某里士五(伍)甲缚诣男子丙,告曰:「丙,甲臣,桥(骄)悍,不田作,不听甲令。谒买(卖)公,斩以为城旦,受贾(价)钱。」?讯丙,辞曰:「甲臣,诚悍,不听甲。甲未赏(尝)身免丙。丙毋(无)病(也),毋(无)它坐罪。」令令史某诊丙,不病。 令少内某、佐某以市正贾(价)贾丙丞某前,丙中人,贾(价)若干钱。?丞某告某乡主;男子丙有鞫,辞曰:「某里士五(伍)甲臣。」其定名事里,所坐论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问毋(无)有,甲赏(尝)身免丙复臣之不(也)?以律封守之,到以书言。
黥妾 爰书: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,告曰:「某里五大夫乙家吏。丙,乙妾(也)。乙使甲曰:丙悍,谒黥劓丙。」?讯丙,辞曰:「乙妾(也),毋(无)它坐。」?丞某告某乡主: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,曰:「乙令甲谒黥劓丙。」其问如言不然?定名事里,所坐论云可(何),或覆问毋(无)有,以书言。
(迁)子 爰书:某里士五(伍)甲告曰:「谒鋈亲子同里士五(伍)丙足,(迁)蜀边县,令终身毋得去(迁)所,敢告。」告法(废)丘主:士五(伍)咸阳才(在)某里曰丙,坐父甲谒鋈其足,(迁)蜀边县,令终身毋得去(迁)所论之,(迁)丙如甲告,以律包。今鋈丙足,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,可受代吏徒,以县次传诣成都,成都上恒书太守处,以律食。法(废)丘已传,为报,敢告主。
告子 爰书:某里士五(伍)甲告曰:「甲亲子同里士五(伍)丙不孝,谒杀,敢告。」即令令史己往执。令史己爰书:与牢隶臣某执丙,得某室。丞某讯丙,辞曰:「甲亲子,诚不孝甲所,毋(无)它坐罪。」
(疠) 爰书: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(伍)丙,告曰:「疑(疠),来诣。?讯丙,辞曰:「以三岁时病疕,麋(眉)突,不可智(知)其可(何)病,毋(无)它坐。」令医丁诊之,丁言曰:「丙毋(无)麋(眉),艮本绝,鼻腔坏。刺其鼻不疐(嚏)。肘(膝)□□□到□两足下奇(踦),溃一所。其手毋胈。令(号),其音气败。(疠)(也)。」
贼死 爰书:某亭求甲告曰:「署中某所有贼死、结髮、不智(知)可(何)男子一人,来告。」即令令史某往诊。令史某爰书:与牢隶臣某即甲诊,男子死(尸)在某室南首,正偃。某头左角刃痏一所,北(背)二所,皆从(纵)头北(背),袤各四寸,相耎,广各一寸,皆中类斧,脑角出()皆血出,柀(被)污头北(背)及地,皆不可为广袤;它完。衣布禅、襦各一。其襦北(背)直痏者,以刃夬()二所,(应)痏。襦北(背)及中衽□污血。男子西有秦綦履一两,去男子其一奇六步,一十步;以履履男子,利焉。地坚,不可智(知)贼。男子丁壮,析(皙)色,长七尺一寸,髮长二尺;其腹有久故瘢二所。男子死(尸)所到某亭百步,到某里士五(伍)丙田舍二百步。?令甲以布貍(埋)男子某所,侍(待)令。以襦、履诣廷。讯甲亭人及丙,智(知)男子可(何)日死,闻(号)寇者不(也)?
经死 爰书:某里典甲曰:「里人士五(伍)丙经死其室,不智(知)故,来告。 即令令史某往诊。令史某爰书:与牢隶臣某即甲、丙妻、女诊丙。丙死(尸)县其室东内中北廦权,南乡(嚮),以枲索大如大指,旋通繫颈,旋终在项。索上终权,再周结索,余末袤二尺。头上去权二尺,足不傅地二寸,头北(背)傅廦,舌出齐唇吻,下遗矢弱(溺),污两却()。解索,其口鼻气出渭(喟)然。索(椒)郁,不周项二寸。它度毋(无)兵刃木索。权大一围,袤三尺,西去堪二尺,堪上可道终索。地坚,不可智(知)人。索袤丈。衣络禅襦、各一,践□。即令甲、女载丙死(尸)诣廷。诊必先谨审视其,当独抵死(尸)所,即视索终,终所党有通,乃视舌出不出,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可(何),遗矢弱(溺)不(也)?乃解索,视口鼻渭(喟)然不(也)?及视索郁之状。道索终所试脱头;能脱,乃□其衣,尽视其身、头髮中及篡。舌不出,口鼻不渭(喟)然,索不郁,索终急不能脱,□死难审(也)。节(即)死久,口鼻或不能渭(喟)然者。自杀者必先有故,问其同居,以合(答)其故。
穴 爰书:某里士五(伍)乙告曰:「自宵臧(藏)乙复(複)衣一乙房内中,闭其户,乙独与妻丙晦堂上。今旦起启户取衣,人已穴房内,(彻)内中,衣不得,不智(知)穴者可(何)人、人数,毋(无)它亡(也),来告。」?即令令史某往诊,求其。令史某爰书:与乡□□隶臣某即乙、典丁诊乙房内。房内在其大内东,比大内,南乡(嚮)有户。内后有小堂,内中央有新穴,穴(彻)内中。穴下齐小堂,上高二尺三寸,下广二尺五寸,上如猪窦状。其所以埱者类旁凿,广□寸大半寸。其穴壤在小堂上,直穴播壤,柀(破)入内中。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(膝)、手,(膝)、手各六所。外壤秦綦履四所,袤尺二寸。其前稠綦袤四寸,其中央稀者五寸,其(踵)稠者三寸。其履类故履。内北有垣,垣高七尺,垣北即巷(也)。垣北去小堂北唇丈,垣东去内五步,其上有新小坏,坏直中外,类足之之,皆不可为广袤。小堂下及垣外地坚,不可。不智(知)人数及之所。内中有竹,在内东北,东、北去廦各四尺,高一尺。乙曰:「□衣中央。」?讯乙、丙,皆言曰:「乙以迺二月为此衣,五十尺,帛裏,丝絮五斤(装),缪缯五尺缘及殿(纯)。不智(知)者可(何)人及蚤(早)莫(暮),毋(无)意(也)。」?讯丁、乙伍人士五(伍)□,曰:「见乙有复(複)衣,缪缘及殿(纯),新(也)。不智(知)其裏□可(何)物及亡状。」 以此直(值)衣贾(价)。
出子 爰书:某里士五(伍)妻甲告曰:「甲怀子六月矣,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,甲与丙相捽,丙偾庰甲。里人公士丁救,别丙、甲。甲到室即病复(腹)痛,自宵子变出。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,告丙。」即令令史某往执丙。即诊婴儿男女、生髮及保之状。有(又)令隶妾数字者,诊甲前血出及痈状。有(又)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(腹)痛子出状。 丞乙爰书:令令史某、隶臣某诊甲所诣子,已前以布巾裹,如(衃)血状,大如手,不可智(知)子。即置盎水中榣(摇)之,(衃)血子(也)。其头、身、臂、手指、股以下到足、足指类人,而不可智(知)目、耳、鼻、男女。出水中有(又)(衃)血状。?其一式曰: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,皆言甲前旁有乾血,今尚血出而少,非朔事(也)。某赏(尝)怀子而变,其前及血出如甲□。
毒言 爰书: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(伍)丙,皆告曰:「丙有宁毒言,甲等难饮食焉,来告之。」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(牒)北(背)。?讯丙,辞曰:「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,以卅余岁时(迁)。丙家节(即)有祠,召甲等,甲等不肯来,亦未尝召丙饮。里节(即)有祠,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,皆莫肯与丙共桮(杯)器。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(知)丙者,皆难与丙饮食。丙而不把毒,毋(无)它坐。」
奸 爰书:某里士五(伍)甲诣男子乙、女子丙,告曰:「乙、丙相与奸,自昼见某所,捕校上来诣之。
亡自出。乡某爰书:男子甲自诣,辞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里,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,毋(无)它坐,今来自出。」 问之□名事定,以二月丙子将阳亡,三月中逋筑宫廿日,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,毋(无)它坐,莫覆问。以甲献典乙相诊,今令乙将之诣论,敢言之。
审理案件,能根据记录的口供,进行追查,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,是最好的,施行拷打,不好,恐吓犯人,是失败。
凡审讯案件,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,使受讯者各自陈述,虽然明知是欺骗,也不要马上诘问,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,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,诘问的时候,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,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,继续进行诘问,诘问到犯人辞穷,多次的欺骗,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,依法应当拷打的,就施行拷打,拷打犯人必须记下,爰书(文中“爰书”意义广泛,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、记录、报告书等——录者注):因某多次改变口供,无从辩解,对其拷打讯问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被审讯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”。请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别的问题,要派了解情况的人依法查封看守,确实写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乡某爰书:根据某县县丞某的文书,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、妻、子、奴婢、衣物、畜牲。甲的房屋、家人计有:堂屋一间、卧室二间,都有门,房屋都用瓦盖、木构齐备,门前有桑树十株,妻名某,已逃亡,查封时不在场,女儿大女子某,没有丈夫,儿子小男子某,身高门尺五寸,奴某,婢小女子某,公狗一只,查问里典某某,甲的四邻公干某某:“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查封而某等脱漏未加登记,如果有,将是有罪的。”某等都说:“甲应查封的都是这里,没有其他应封的了。”当即将所封交付某等,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流看守,等候命令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供称,“是士伍,住在某县某里,逃亡。”请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有几次在簿籍中记录逃亡,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,派遣了解情况的人确实记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………爱书:某里公士甲自首说:“于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盗窃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钱,没有其他过犯,前来自首,并告发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将丙逮捕。
爰书:男子甲捆送男子丙,供称,“甲本为士伍,住在某里,本年四月盗牛,逃亡,丙犯有杀伤人罪而逃亡,昨日白昼甲发现丙隐藏在市庸里面,于是将他捕获,前来自首,甲没有其他过犯。”
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乙捆送男子丙、丁及新钱一百一十个、钱范两套,控告说:“丙私铸这些钱,丁帮助他铸造。甲乙将他们捕获并搜查其家,得到这里钱和钱范,一并送到。”
爰书: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,还有马一匹,系苍白杂色的母马,右眼有病,丹色帛面夹皮,有帛里,领和袖有宽大的绿边,还有鞋子一双,控告说:“丙盗窃了这匹马和衣物,今天在亭旁发现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
爰书: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来牛一头、系黑色母牛,套有长套绳,有角,报告说:“这是甲、乙的牛,丢失了,甲、乙认为是自己的,一起带来争讼。”当即命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,牛已六岁。
某亭校长甲、求盗者某里人乙、丙送男子丁、首级一个,具弩两具,箭二十支,报告说:“丁和这个被斩首人结伙抢劫,昨日白昼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来某山,发现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,即行逮捕,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的人,被斩首人用这弩箭……乙,于是用剑斩取他的首级,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。”讯问丁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这个首级是某里士伍戊,和丁一起于某时与某里士伍已、庚、辛、结伙抢劫某里公士的某家,盗钱一万,逃亡,已等到前已被逮捕,丁和戊逃亡,四处漂流,无处寄居,昨日白昼在某山,甲等来捕丁、戊,戊用弩射乙,于是被杀,取了首级,丁、戊都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可以只检验首级而不验躯体。
军戏(偏师——录者注)负责人某爰书:某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及首级一个,男子丁同来,甲报告说:“甲是尉某的私吏,参加邢丘城的战斗,今天在军戏驻地道路上看见,丙故意用剑砍伤丁,抢夺这个首级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随即验视丁,并检验丁受伤情况。
……某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公士郑县某里人丙,一起送到首级一个,分别报告说:“甲、丙在邢丘城作战, 这是甲、丙获得的首级,甲、丙互相争夺,把首级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小发,左额角上有剑伤一处,长五寸,深到骨,像是剑的痕迹,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,用文书征求辩认首级说,“如有掉队迟到的,派来军戏驻地辩认。”
爰书: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控告说:“丙是甲的奴隶,骄横强悍,不在田里干活,不听从甲的使唤,请求卖给官府,送去充当城旦,请官府给予价钱。”审讯丙,供称:“是甲的奴隶,确系强悍,不听从甲,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丙没有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令吏某检验丙,没有病,命少内某、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,丙系常人,身价若干钱。县丞某告某乡负责人:男子丙被审讯,供称:“是某里士伍甲的奴隶,请确定其姓名、籍贯、曾犯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甲是否曾经解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然后又去奴役他,请依法加以查封看守,本文书到后用书回报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,控告说:”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,丙是乙的婢女,乙派甲来说:丙强悍,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“审讯丙,供称是乙的婢女,没有其他过犯。县丞某告其乡负责人: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甲送来乙的婢女说:“乙命甲来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”请询问是否和所说的一样?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,用书面回报。
爰书:某士伍甲控告说:“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,谨告。”谨告废丘负责人:士伍咸阳某里人丙,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,按甲所告将丙流放,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,现将丙断足,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吏,请更换吏和徒隶,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,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,依法给予饮食,解到废丘,应回报,谨告负责人 。
爰书:某里士伍甲控告说:“甲的亲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,请求处以死刑,谨告。”当即命令史已前往捉拿,命史已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捉丙,在某家拿获,县丞审讯丙,供称:是甲的亲生子,确实对甲不孝,没有其他过犯。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送来该里士伍丙,报告说:“怀疑是麻疯病,将他送到。”讯问丙,供称:“在三岁时患有疮伤,眉毛脱落,不知道是什以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医生丁进行检验,丁报告说:“丙没有眉毛,鼻梁断绝,鼻腔已坏,探刺到他的鼻孔,不打喷,臂肘和膝部……两脚不能正常行走,有溃烂一处,手上没有汗毛,叫他呼喊,其声嘶哑,是麻风病。”
爰书:某亭的求盗甲报告说:“在辖地内某处发现被杀死的梳髻无名男子一人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前住检验,男子尸体在某家以南,仰身,某头上左额角有刃伤一处,背部有刃伤两处,都是纵向的,长各四寸,互相沾渍,宽各一寸,伤口都是中间陷下,像斧砍的痕迹,脑部、额角和眼眶下都出血,污染了头部,背部和地面,都不能量出长宽,其它部位完好无伤,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,其短衣背部伤口相对处,有两处被刃砍破,与伤口位置符合,短衣背部和衣襟都染有污血,男子系壮年,皮色白,身长七尺一寸,发长二尺,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,男子尸体距某亭一百步,距某里士伍丙的农舍二百步,命甲用布裙将男子掩埋在某处,等候命令,把短衣和履送到交县廷,讯问甲同亭人员和丙是否知道男子死在哪一天,有没有听到呼喊有贼的声音?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说:“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,不知道是什么原因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同丙的妻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,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梁上,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,束在头上,绳套的系束处在头后部,绳在房檐上,绕檐两周后打结,留下了绳头长二尺,尸体的头上距房檐二尺,脚离地面二寸,头和背贴墙,舌吐出与嘴唇齐,流出屎溺,沾污了两脚,解开绳索,尸体的口鼻有气排出,象叹息的样子,绳索在尸体上留下淤血的痕迹,只差头后两寸不到一圈,其他部位经检查没有兵刃、木棒、、绳索的痕迹。房椽粗一围,长三尺,西距地上土台二尺,在土台上面可以悬挂绳索,地面坚硬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,绳长一丈,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,赤足,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县廷。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,应独自到达尸体所在地点,观察束绳地方,束绳处如有绳套的痕迹,然后看舌是否吐出,头脚离束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,有没有流出屎尿?然后解下绳索,看口鼻内有无叹气的样子,并看绳索痕迹瘀血的情况,试验尸体的头能否从束在头上的绳中脱出,如能脱出,便剥下衣服,彻底验看全身,头发内以及会阴部,舌不吐出,口鼻有没有叹气的样子,绳的痕迹不淤血,绳索紧系颈上不能把头脱出,就不能确定是自缢,如果死去已久,口鼻也有不能像叹气的样子的,自杀的人必须先有原因,要询问他的同居,使他们回答其原因。
爰书:某里士伍乙报告说,“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,关好门,乙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,今早起来关门取衣,有人已在侧房挖洞直通房中,裾衣丢失,不知挖洞盗窍的是谁,有几个人,没有丢失其他东西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,搜捕窃犯。令史爰书:本人和乡某,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,侧房在其正房东南,与正房相连,朝南有门,房后有小堂,墙的中央有新挖的洞,洞通房中。洞下面与小堂地面齐,上高二尺三寸,下宽二五尺五寸,上面像猪洞形状,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,凿的痕迹宽二(?)又三分之二寸。挖下的土在小堂上,散布的土都对看洞,是由这里钻进房中的,房中和洞里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处,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处,长二尺二寸。履印前部花纹密,长四寸,中部花纹稀,长五寸,跟部花纹密,长三寸。履印像是旧履。房的北面有墙,墙高七尺,墙的北面就是街巷,北墙距小堂的北部边缘一丈,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,墙上有不大的新缺口,缺口顺着内外的方向,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,都不能量定长宽,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。不知道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。房中有竹床,床在房的东北部,床东面、北面各距墙四尺,床高一尺,乙说: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,讯问乙、丙,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衣服,用料五十尺,用帛做里,装了绵絮五斤,用缪缯五尺做镶边,不知道窍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,没有怀疑的对象,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士伍某说:“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,用缪缯镶边,不知道衣里是什么做的,也不知道丢失的情形。”据此估计衣服的价值。
爱书: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说:“甲已怀孕六个月,昨日白昼和同里的大女子丙斗殴,甲和丙互相揪住头发,丙把甲摔倒。同里的公士丁来救,把丙、甲分开。甲到家就患腹痛,昨夜胎儿流产。现甲将胎儿包起,拿来自诉,并控告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。随即检验婴儿性别、头发的生长和胎衣的情况。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阴部的血和创伤情况。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流产的情况。丞乙爰书:命令史某、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,已先用布巾包裹,形如凝血,有从指到肘节长短,不能辨出是胎儿。当即放在一水盆里摇荡,凝血确系胎儿。胎儿的头、身、臂、手指、大腿以下到脚、脚趾都已像人,但看不清眼睛、耳朵、鼻子和性别。从水中取出,又成为凝血的形状。另一程式是: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,都说甲阴部旁边有干血,现仍少量出血,并非月经。某人曾怀孕流产,其阴部及出血情况与甲相同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,共同报告说:“丙口舌有毒,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将甲等的姓名、身份、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。审问丙,供称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论罪,在三十多岁时被流放。丙家如有祭祀,邀请甲等,甲等不肯来,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。里中如有祭祀,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食,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食器具。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,都不愿和丙一起饮食。丙并没有毒,没有其他过犯。“
爰书:某里士伍甲送来男子乙、女子丙,报告说:“乙、丙通奸 ,昨日昼在某处被发现,将两个捕获并加木械,送到。”
乡某爰书:男子甲自行投到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,没有其他过犯,现来自首。”经讯问,其姓名、身份确实,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,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;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,共五个月零十天,没有其他过犯,无须再行查问。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,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,谨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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