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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易传

卷五·巽下離上

作者:卜商子夏易传[挑错/完善]

  鼎,元吉亨。彖曰:鼎,象也。以木巽火,亨饪也。圣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养圣贤。巽而耳目聦明,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,刚是以元亨。

  天下者,神器也。鼎者大器也。其治之者,必有法也,故以治鼎为法焉。离巽合而成象矣。趾分其初也,次实腹也,中虚耳也。上刚铉也,故曰鼎,象也。其义以木巽火也。有亨饪之道也。圣人南面而设制度,使天下以器,而治其大器,则物无滞矣。则固矣,故曰鼎。取新也。利出否焉,不置其器者也。治其器必以制度,制之道莫上乎立敬,立敬莫先乎享上帝,此制度之先也。鼎用多而致治者,莫若乎养圣贤。此其器也,得其器行其事然后能为天下王圣。人巽于圣贤,则明矣。以天下之目视也,以天下之耳听也,于何而不至焉。柔得大位,歛身若不足,故天下归之。刚上而尊贤,刚而任能也。则天下何有焉。是以大有庆而能通也。

  象曰:木上有火,鼎。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
  木上有火,爨鼎之道。治鼎者也,当圣人养贤使能也。君子正位守职,成圣人之命也。

  初六,鼎顚趾,利出否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象曰:鼎顚趾,未悖也。利出否,以从贵也。

  下鼎趾也,上应顚也。治鼎之道,用鼎之始也。应涤覆否,顚之利也。妾本下也,而以孚升士,虽贱而才贵。火上从而致其新也。可无咎矣。夫制者,有位而从权,虽反可也。

  九二,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,即吉。象曰:鼎有实,愼所之也。我仇有疾,终无尤也。

  刚以中应而承其实,任之重者矣。四以近权,恶我专任,怨偶敌我,不可以不愼其所行。然九四之覆,餗正无几矣。岂暇谋我哉。获其终吉也矣。

  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亏悔,终吉。象曰:鼎耳革,失其义也。

  尊柔非应,而革于四,鼎耳所以待实而将用也。革则我道不通也。雉膏焉得而食哉。夫君子之修徳,用其知也,欲其效也,无已知以应,不能进也,安得其任哉。失修徳之义也。当鼎新主,耳目聦眀,以柔徳接之,独见以进则悔亏而终吉也。

  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象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
  以不中之才当鼎食之宠,事上与下,力何任焉,折足者矣。非唯足折,亦亏公任也。公任亏则受凶。渥者,形濡什而不胜也。非所任而任,以至于此,信有凶矣,如之何哉。

  六五,鼎黄耳金铉,利贞。象曰:鼎黄耳,中以为实也。

  文而虚中,待铉以载也,故能应刚而任重之矣。尊柔以能,利而得正也。

  上九,鼎玉铉,大吉。无不利。象曰:玉铉在上,刚柔节也。

  刚上而尊,贤助以载鼎也。玉铉者,贵于金而不当用也。刚能聦逹,茍柔奉之巽,而以顺得其节矣。器大治矣,故大吉而无不利也。

子夏易传,巽下離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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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·巽下離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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