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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易传

卷二·巽下艮上

作者:卜商子夏易传[挑错/完善]

  蛊,元亨,利涉大川,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。彖曰:蛊,刚上而柔下,巽而止,蛊。蛊,元亨,而天下治也。利涉大川,往有事也。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,终则有始,天行也。

  蛊,文皿虫也。风过山也。时之蛊,而事繫之,不可以无制,作也。刚升而上,柔来而下,刚柔两得其情,大通而柔伏也。巽而上,无违迕也。故可以造治制作,而无难也。古之为治者,以质文相变也。弊而更之,之谓也。以质治者,寛而任人,亲而不尊,其弊也。野而不近,纵而难禁,故因其弊而反之以文。以文治者,检而有度,尊而不亲,其弊也。烦而多贼,近而无实,因其弊而更之以质。质文更代,终则有始。如寒暑之谢也。甲者,制事之首也。夫立制者,必先究前弊之由,察其中,要其终。故先三日,以原之,然后更之,今及其先,乃及其后。后甲三日之正,故能合其时,而当于人心也。殷因于夏,周因于殷,故为之改命,创制天下法也。

  象曰:山下有风,蛊。君子以振民育德。

  山下有风,时蛊而制事也。君子将以振民,先有其德然后制作也。

  初六,干父之蛊,有子考,无咎,厉终吉。象曰:干父之蛊,意承考也。

  有为者,臣子之职也。受命者,承其意而损益从时,而后蛊,可干也。柔始受命,能终其事。承父之后也,可谓有子矣。考何咎乎。临事而专,故曰厉也。终成其志,得无咎也。有事之道也。

  九二,干母之蛊,不可贞。象曰:干母之蛊,得中道也。

  干内应柔,承母之事也。不可以自正,非所越也。乃得中道矣。事有顺而后成者,此之谓也。

  九三,干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象曰:干父之蛊,终无咎也。

  以刚得位,干其事而专其任也。专之故,小悔,终成其志,故无咎也。

  六四,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象曰:裕父之蛊,往未得也。

  柔之位,而以柔处之,不能敏于事也。是寛其事而无成也。复命得乎,往见吝矣,终无功也。

  六五,干父之蛊,用誉。象曰:干父用誉,承以德也。

  柔非能干蛊也。事必有主之者矣,用德而不劳于力,五之谓欤。居得中正,衆之所荷,用誉之谓也。

  上九,不事王侯,髙尚其事。象曰:不事王侯,志可则也。

  刚上者,主之尚也,令之源也。终其事而不享其利,以髙尚为事,可企而则也。不事王侯,可以尚之也。

子夏易传,巽下艮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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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·巽下艮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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